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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(摘录)发布时间:2013/6/18 12:11:50 所属分类:行业动态 点击数:4480天津户外广告;市人民政府;外环线;地下人行通道;交通安全设施 天津户外广告制作公司 天津广告制作 天津发光字制作 天津金属字制作http://www.tianjinpf.com http://www.60526688.com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(不含牌匾): (一)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军事机关驻地;
(二)文物保护单位、风貌建筑保护地区;
(三)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;
(四)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;
(五)公共绿地、河道水面、湖泊;
(六)涵洞、立交桥(不含人行天桥、地下人行通道);
(七)透视围墙、护栏、道路隔离带、临时棚亭;
(八)异型楼顶、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;
(九)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;
(十)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。
第七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。
外环线、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,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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